摘要:本文整理自杨剑平、贾竹青编著,齐鲁书社出版的《胶东家谱考略》,仅供宗亲研究借鉴。其谱例虽有部分具有典型的封建思想,但有更多可以汲取的精华,比如“与异族之同姓不可妄为伙祀共谱,盖非礼之祭,神所不享。”对于目前修续谱存在的攀附、无原则接纳等具有...
本文整理自杨剑平、贾竹青编著,齐鲁书社出版的《胶东家谱考略》,仅供宗亲研究借鉴。其谱例虽有部分具有典型的封建思想,但有更多可以汲取的精华,比如“与异族之同姓不可妄为伙祀共谱,盖非礼之祭,神所不享。”对于目前修续谱存在的攀附、无原则接纳等具有警示指导意义。
《莱阳于氏族谱》四卷,四册,民国抄本。框高21.6厘米,宽28.6厘米,单鱼尾,蓝丝栏。书衣:莱阳于氏族谱。
卷一前有:乾隆四十三年戊戌(1778)刘(山+豪)撰序;乾隆四十三年戊戌十二世孙作佺“修谱叙”;乾隆四十六年辛丑 (1781)十二世孙作佺“重订谱叙”;谱志;十二世孙作佺识“谱例”;附载命名式。
命名定式(自十四世至二十五世):
“中(中)修(底)克(中)一(底),永(中)成(底)乃(中)宪(底),敦(中)宗(底)怀(中)远(底)。“
明永乐初年,于氏“从”由文登斥山(今荣成斥山镇)迁居莱阳状头村(今莱西店埠乡庄头村,该村位于大沽河东岸),被尊为一世祖。
是于氏族谱于清乾隆四十三年首修,四年后又重订,但最后一次修谱时间无从知晓,是谱没有记载。根据辈分命名式排序考证,是谱最后记载至十八世“永”字辈,其生活年代应该是在清光绪末年前后,故是谱应是是清末民国初年修成。
十二世孙作佺所定《谱例》十五条,作为修谱之纲,有其特点,录下与大家分享:
1、父母卒年至除日日午,为率具香纸祭馍赴祠堂告主祠者,将名氏书于祭谱,此旧规也,今仍之,倘于字迹恍惚,則必考诸续谱。
2、谱系直排世次,橫列支派,同父兄弟以伯仲为次序,同世兄弟以支派为先后,此作俅兄定式亦仍之。
3、前谱不书配,故自一世至六世配俱无考,即后书者亦不甚详,今于不能详者仍旧。后有娶者,至元旦必报祠堂,取续谱于其名下书配某氏,再娶者书继,妾有子者书庶,扶正者亦书继,无子者不载,妇他适者两谱俱不载。
4、注行于谱,昭劝勉也,吾族多朴俗,焉能有异行?但立身近于诚笃者,即微长必录,以示后人。
5、节烈前未及载,予恐不事采辑,终于泯灭,今于可征者备录之,贞节现年五旬,方可予载。孀居时,时逾三十者终不载。
6、今后命名不许私授,必逢元旦议于祠堂,主祠者阅谱而审定之,勿犯先世讳, 勿同本世名,即名又审为某人几子,即录于续谱,如有违者,不许入谱,至流寓等不拘此例。
7、命名以十二为期,前期用乳名代之,及有名后不没于谱,未娶夭亡者书殇,已 娶无子者书无嗣,若继子则书以某人几子为嗣,为嗣者本支书出嗣,某人继孙者书法同此,终身未娶者书终身未娶而已。
8、命名前无定式,故多重复之弊,奈传呼日久,难以遽改,第稍更于修谱登名时,令字音同而义不同焉。今与族人约每世必取一字相同为式,无论亲疏远近照此定式命名,以免重复。
9、流寓之族人,有实业者书居某处,无定所者书流落某处,永无踪者书不知所之,为僧道者并书其寄所,卖出者书卖于某处人氏。此数者荣枯莫测,断不可以无嗣妄书。
10、祭谱不载诸殇,惟已娶者不以殇论,二十后终无室者虽生不偶,而年属成人,义所必载。
11、孤绝残疾者难期循例,凡其告卒、义命名、报娶等事,居亲从者务必引为己任,否则,违例之咎非异人任也。
12、谱之修也宜及时,盖事未经笔载,闻者多误,见者恒实。今从此事予与作霖兄开列谱支,循系详察,约族人各竭心力,竞岁而集成焉。然非前遣稿欲从无,由族人勉之。
13、与异族之同姓不可妄为伙祀共谱,盖非礼之祭,神所不享。如原出一本者,苟能核实归一,是存殁两全矣,谋事者慎之。
14、义子本属异姓,不宜入谱,但吾族历世醇朴,令承正派序列谨书义子为别,及其子正义无别,终为不妥,今于每名首俱添义字,勿使混淆已尔。
15、谱书字号、名行、居配等必据实直录,令子孙读之晓然,如见方为阖族公谱, 若以爱憎为取舍,获罪于宗族人也,大矣!继事者勖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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